江西省鼓勵監控生產過程安裝監控攝像頭
8月2日,記者從省政府有關部門獲悉,我省近日印發的《江西省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廠區的生產和倉儲用房面積應滿足清洗消毒工作需要;要建立工作人員健康檔案,工作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取得健康合格證明。
選址應符合4項衛生要求
《規定》要求,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廠區選址應符合四項衛生要求:不得建于居民樓內;與露天垃圾堆、污水池、糞坑、非水沖式廁所等污染源的距離應不小于30米;廠區周圍無積水、無雜草、無露天堆放垃圾、無蚊蠅孳生地;應遠離易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等場所。
生產區和非生產區應分開設置。廠區的生產和倉儲用房面積應滿足清洗消毒工作需要,回收、去殘渣、浸泡、清洗、消毒、包裝區域總面積不小于300平方米。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不合格品應分別置于專用容器中,并及時處理。生產區應設有通風、防塵、防鼠、防蟲設施,包裝間應設有防潮設施,已消毒物品應隔墻離地不小于10厘米存放。
生產區內不得進食
我省要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建立健全并如實記載生產過程的各項記錄,各項記錄應完整,保證溯源,不得隨意涂改,妥善保存至產品有效期后12個月。建立健全生產過程記錄制度,鼓勵提倡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安裝必要視頻監控設備,對生產全過程進行嚴密監控,保障出廠餐具飲具衛生質量和安全。
生產線上工作人員應規范穿戴工作衣帽、工作鞋,包裝區工作人員應加戴口罩,不同工作區域的工作人員不得隨意串崗。生產區內不得進食、飲水、吸煙,不得攜帶或存放與消毒生產無關的個人物品,工作人員不得佩戴首飾或手表、染指甲、留長指甲。
違反管理規定將給予處罰
違反本管理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相關規定“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拒絕、阻撓、干涉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兩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抽檢餐飲具檢驗不合格的集中消毒單位,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給予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工作的,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給予處罰,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